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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
不是制度条例

人气:296 ℃ 时间:2024-09-20 05:48:59
解答

一、制度的来源:
的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备了作为行政性救济制度的特征.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信来访是由人亲自批阅和接待的,1938年,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1949年8月,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新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
二、制度的目的:
设计制度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
《国务院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首先,这里的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和一级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的国家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并不具备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不是日常处理纠纷的机构.从制度本义上讲,当事人只有在对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时候才会到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处理“余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这里的救济是行政救济.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制度并非特有,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等.
在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分权制衡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还需要“”制度?香港申诉专员戴婉莹的解释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担当裁判的角色,法庭不会就案情进行调查,投诉方需要证据和法律支持,而且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杂.经验表明,很多针对部门的投诉交由法院以外的机构处理,将能获得更迅速和适当的解决.其次,有些事件透过政治渠道提出投诉,也不一定是缓解不满的最佳方法.在大多数里,人民代表通常都肩负多项公职.与群众联络并处理群众对的投诉,固然是人民代表的职责,但他们很少有充分资源,详细调查的决策过程.由于上述情况,便有需要另设一些独立的、简便的、高效率的申诉渠道,处理一般市民的申诉.
三、研究制度的意义:
制度的创设,成为与间的反映沟通通道,及时将一些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制度的设置,及时将上达,解决了一部分案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诉求,因为制度目前正面临着诸多的尴尬.制度创设后还需不断改革,包括制度的架构,结构的治理,诉求渠道的理顺,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国家权力三个基本分支中所处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等,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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