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
给点说明为什么啊?判断依据是什么啊?
人气:190 ℃ 时间:2020-06-06 01:48:02
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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