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中学图书馆管理条例
1、 学生应在图书馆规定的开放时间内(9;00-16;00)借书、阅览及还书.
2、 学生进入图书馆,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3、 学生借阅图书必须凭本人借书证,借书证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4、 所借图书必须如期归还,逾期者停借书一月.
5、 学生应爱护图书,借书时应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破损等情况,如有发现,应及时向管理员提出.
6、 损坏或遗失图书,应按图书馆的规定进行赔偿.故意损坏、长期欠书不还、盗窃书籍者,将受校纪处分.
7.外借册数:教职工 5 册;学生 3册.
本条例将于2008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光明中学图书馆
2008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