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 >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查看合伙企业账簿,不得过问任何合伙事务;利润分配给甲、乙,亏损有丙、丁分担.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问:合伙协议的约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郑某能够成为合伙人吗?
人气:481 ℃ 时间:2020-01-29 11:10:15
解答
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物享有平等的权利.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是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人有权查阅财务资料.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需要静的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丙丁不同意,那么郑某不能成为合伙人利润分配给甲、乙,亏损有丙、丁分担。合理吗?不合理,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提供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合同无效。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每个合伙人都应该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清偿,不受合伙协议约定的限制
推荐
猜你喜欢
© 2024 7943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