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的产生有天然和加工之别.尤其是加工孳息,它是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如经播种、灌溉、施肥等而产生的谷物、水果等,它已经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当加工人是善意占有人时,如果仍坚持原物和孳息一并返还,这对善意占有人很不公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还会对物的价值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当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在不能肯定自己是否对物享有权利时,如果不保护他对该物的孳息享有权利,他便不会使该物有更大的收益.因此,无论从保护善意无权占有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都应该保护善意占有人享有加工孳息的权利.当然法律并不是只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加工孳息,如果天然孳息当中包含善意占有人的付出,如山中自然生长的树木,无权占有人就树木生长本身并没有加以任何外在人力,但他却一直对该树木尽了照管义务.此时,尽管孳息应随原物一并返还,但应支付善意占有人一定的报酬.当然,这只是从孳息的一种分类来谈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问题.再比如,孳息有已分离孳息和未分离孳息,前者如被风雨打下的葡萄,后者如生长在葡萄藤上的葡萄.一般情况下,未分离孳息应该和原物一并返还,此时善意占有人的劳动付出可转化为费用向所有人请求偿还.已分离的孳息如果善意占有人对该孳息的产生付出了劳动的,当然可以享有该孳息的所有权.总之,当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其孳息的返还与否时应区别对待.恶意占有应是无条件的一并返还,善意占应以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为原则,即如果孳息的产生跟占有人的劳动直接有关,那么该孳息应由善意占有人所有;如果孳息的产生虽与善意占有人无直接关系,但他对孳息的收获等尽了照管等义务的,孳息一般仍归原物所有人享有,但应给善意占有人适当报酬.当孳息与原物不可分时,二者应一并返还给所有人,但善意占有人付出劳动的,所有人应返还给善意占有人孳息的价款或适当的报酬.另外,当孳息是可消费物时并已被善意占有人消费了时,善意占有人不再负返还义务,当然他也不再享有向所有人要求支付劳动费用的权利.